因养狗没有尽到应有的看护责任却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管某(现年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掘港镇东二环路东六总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有被告杜某家所饲养的黑狗从对面窜过来,为避让黑狗,原告与前面同向行驶的他人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33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为避让被告所饲养的黑狗而发生交通事故,尽管黑狗没有与原告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其窜出的行为使原告受到惊吓,原告因避让黑狗而受伤,黑狗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黑狗的主人,对饲养的黑狗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原告年仅14周岁却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减轻侵权者的责任。在法官释法说理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杜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管某的损失人民币18000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满足有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几个要素,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法官提醒大家,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精神生活方面也有了新的要求,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但在养宠的同时,应尽到应有的看护责任,对社会和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只有文明养宠,才能远离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