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索要分手费后不放手 原配怒告丈夫、“小三”要回分手费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黄薇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次数:929
丈夫婚内出轨六年,竟放纵情人找上门索要高额分手费,原配为了家庭和睦选择隐忍,谁知“小三”拿到分手费后竟仍与丈夫保持婚外情,并同居育有一女。原配忍无可忍,怒将丈夫和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分手费177000元。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婚外情索要分手费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
2018年,何女士与丈夫黄某十年婚姻营造的良好家庭氛围被一段婚外情彻底打破了。黄某婚内出轨谢某并非法同居近五年、打胎三次,2018年春节期间,第三者谢某打电话称要与黄某分手,开口便索要177000元分手费。何女士为了维护家庭圆满,万不得已只好拿出自己的积蓄,再从亲戚家借钱凑齐了分手费,当着黄某父母等亲戚的面将分手费给了谢某,谢某出具收条后承诺与黄某分手,并断绝一切来往。何女士没想到一味隐忍只换来一时的平静,一段时间后她发现这段婚外情原来从未结束,丈夫与第三者甚至育有一女。何女士认为黄某向谢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且黄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将所得财产予以返还。
丈夫黄某与第三者谢某辩称,双方只是朋友关系、借款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黄某因车贷、工程欠款等向朋友借款,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谢某借了176750元用于偿还部分借款及工程款。谢某认为就算其与黄某有男女关系,也与借款关系无关,并称涉案177000元系黄某返还所欠的借款。即使构成赠与行为,该款项也是黄某所支付,而并非何女士,谢某认为何女士并不享有撤销权,且其当庭提起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177000元款项的支付发生在何女士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谢某与黄某存在同居关系,谢某受赠上述款项时表示今后断绝与黄某的一切来往,故本院认定177000元系何女士夫妻赠与谢某的款项。何女士对借款关系不予认可,且谢某所述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与本案赠与款不同,依法不能相互抵销。谢某受赠上述款项后仍与黄某同居且生育一女,未履行受赠时承诺的义务,何女士作为财产共有人,依法有权撤销上述赠与。谢某与黄某的来往属于持续状态,双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后何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撤销权期限。据此,法院判决谢某返还何女士177000元。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被谴责的行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