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高速行驶在乡间公路上,遇有一辆小型客车开着远光灯相向而行,摩托车司机避让靠边行驶,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跌倒受伤,摩托车司机摔倒死亡。7月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依据背后原理定责,判决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12日18时45分左右,吴某未戴安全头盔、酗酒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在乡间公路上,遇有黄某驾驶小型客车开着远光灯亦相向而行至该路段,吴某避让靠边行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使行人王某跌倒受伤,吴某向前驶出7.3米后连人带车一并摔倒,车子刮痕7.6米,吴某向前摔出5.5米,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勘查事故现场,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事故路段宽6.6米,路中间划有黄虚实线。吴某驾驶摩托车在路西边先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向前驶出7.3米后连人带车一并摔倒,车子刮痕7.6米。从摩托车刮痕和吴某摔出距离,可以说明吴某驾驶摩托车速度快。但由于不能确定事发时黄某驾驶车辆的灯光在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断。经核算,事故给吴某的亲属造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费用105万余元。为此,死者吴某亲属将黄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吴某亲属诉称,事故造成吴某死亡,由于不能确定事发时黄某驾驶车辆的灯光在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断。被告黄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作为关某亲属,有权获得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黄某所驾车辆在本起事故中无责,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属于救死扶伤之举。死者吴某酗酒驾车且所驾车辆没有年检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因而,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黄某未答辩。

细释法理公正审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探究远光灯规则背后原理,被告黄某开启远光灯驾驶机动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黄某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存在过错。死者吴某未按规定戴头盔,醉酒驾驶未经年检、未缴纳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认定死者吴某和被告黄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考虑到死者吴某未戴头盔驾车,加重了损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吴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黄某开远光灯驾驶机动车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作为认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深究该规则背后原理,其是基于“夜间会车开远光灯,容易造成对方驾驶员眼睛出现盲区,这种情况一般可持续四五秒,而这四五秒极有可能酿成车祸”这一原理而作出的规定。本案中,案发道路是6.6米宽(包括人行道)的乡间公路,案发时天刚蒙蒙黑属于最难驾驶的时点,驾驶员驾驶肇事汽车在距前方50余米左右仍然开启远光灯,即便案发路段划有黄虚实中心线,也容易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眼睛致盲,导致事故发生;更何况该道路为窄路会车时更应当使用近光灯。因而,被告黄某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对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死者吴某未按规定戴头盔,醉酒驾驶未经年检、未缴纳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于超出较强险外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驾驶,否则引发车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