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吴江某洁具店销售的产品并非假冒,但因未经授权超过必要限度使用注册商标造成侵权,被判决赔偿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九牧厨卫公司享有“JOMOO”、“JOMOO九牧”等注册商标,在卫浴洁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九牧厨卫公司调查发现,吴江区一装饰市场的某洁具店门店玻璃入口及两边玻璃橱窗上方黑色背景大字标有“JOMOO九牧”字样。公证取证现场取得的名片上半部分也标有“JOMOO九牧 佳佳好卫浴”等字样,下半部分为联系电话及地址。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门店店招、名片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JOMOO九牧”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是原告授权经销商或存在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庭审中,被告洁具店提交了一份授权书,载明昆山某商贸城九牧经销商负责九牧洁具的销售事宜,同时提交加盖昆山某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盖章的送货单。该洁具店主张其店内销售的“九牧”产品均为正品。九牧厨卫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店销售的“九牧”为假冒产品。被告洁具店还陈述到,工商部门曾于2016年集中对市场内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的标识进行清理,原告取证时的店招是已经过工商部门喷涂处理过的,工商部门没有清理干净,开庭前被告已自行处理,现已停止在其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系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经销商在销售“九牧”产品过程中,为指示、说明其所售产品的来源,可以标注“九牧”相关注册商标,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中,虽然被告洁具店可能销售的是九牧厨卫公司的产品,但其未经授权,将“JOMOO九牧”注册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店招上,实质是指向店面的经营者为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或字号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过了向消费者说明或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来源的合理限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该洁具店在名片上使用“JOMOO九牧”字样的行为,其名片上载明批发部名称、经营的品牌名称,系客观描述自己店铺内所售商品是“九牧”的产品,属于对原告商标的正当的说明性使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该洁具店现已停止在其店招上使用“JOMOO九牧”字样,故无需再停止侵权。故判决被告吴江某洁具店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销售正品商品并非可以对商标进行任意使用。经销商认为自己从正规渠道购进产品,想当然认为可以拿着厂家的商标做广告,比如在店铺招牌上醒目地打上知名品牌的商标或者字号,以扩大影响、增加销量。实际上,此时经销商并没有商标专用权,其只能是为说明或者介绍商品来源等,一般性地、非突出地使用商标。如果经销商未经授权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将其店铺与商标权利人的旗舰店、专卖店混淆,或者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商标或字号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容易引起误解与纠纷。因此,即使是销售正品商品的销售者,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商标,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商品的销售者不能将所销售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店招、宣传册上,否则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