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随父生活不情愿 前妻闹上公堂求改变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882
海安一夫妻离婚后两次变更孩子抚养权,针对抚养权变更问题,法院会遵循何种原则?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婚生子王某某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
赵某与王某曾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育有一子王某某。2011年5月,赵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离婚后,王某、赵某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变更抚育关系申请。2011年6月,经法院调解,婚生子由王某抚养。此后赵某、王某各自成家。
2014年赵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周一至周五上学期间由赵某教育辅导照顾孩子,王某仍为孩子监护人。后双方按协议约定事项履行,期间婚生子王某某的学杂费、医疗费、辅导费等费用,由赵某、王某各自不同程度地支付。
2016年,王某与妻子另生一女。赵某认为王某无法顾及王某某生活、学习,长久以来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要求再次变更孩子抚养权。王某不同意,最终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询问王某某,其表示自愿跟随赵某共同生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虽然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为王某,但因为双方曾签订协议,王某某于周一至周五上学期间由赵某予以照顾辅导、负责日常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一直至今。王某某随其母赵某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轻易改变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且其亦自愿跟随其母赵某共同生活,故就目前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赵某主张婚生子王某某变更由其抚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会以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无论最终抚养权归谁,父母也都应该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排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