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商雪娇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730
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陈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仍拒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企图颠倒是非蒙混过关。后经调查取证查明案情,淮阴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罚决定。
2019年2月份,原告郑某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陈某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郑某母亲给付陈某父母彩礼88000元,在结婚前一个月,郑某又给付陈某彩礼28000元,其他花销亦有购买金银首饰、衣物等。2019年10月上旬,就在郑某聘请婚庆公司筹办结婚之时,陈某告知郑某要求解除婚约。对于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陈某及其父母也予以否认。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银行调取了三被告的银行流水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陈某宝(被告陈某的父亲,亦是本案被告之一)银行账户内于5月1日(此时间为双方陈述的订婚日)存入现金88000元,马某(被告陈某的母亲)银行账户内于9月30日(此时间为原告陈述的第二次给付彩礼时间)存入现金27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仍然予以否认,并称88000元系其亲属陈某义归还的借款,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通知其亲属陈某义出庭作证。陈某义陈述近两三年中,因生意资金周转,曾从被告陈某手中借过三次钱,共计50000元,后已经分两次将钱归还陈某,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往来。在法庭多次向被告陈某告知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情况下,针对陈某义的证言,被告陈某仍对原告给付彩礼的事实予以否认。
在休庭期间,承办法官颜从年与陈某进行了严肃谈话,再次向其告知虚假陈述将导致的后果,陈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在庭审过程中虚假陈述,并最终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告陈某最终承认彩礼往来事实后,颜从年法官主持双方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最终返还原告彩礼88000元(已兑现)。但是,陈某亦因自己的虚假陈述付出了2000元罚款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