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到2016年1月,小卢跟着几个工友在太仓工地干活,给多个工程完成了瓷砖贴面的工作。原指望一年到头拿到辛苦钱,谁知等到讨要工钱时候遇到了麻烦。他找到工地负责的刘某,刘某说工程是周某承包的,工钱该找周某要;周某却说工程已经分包给了刘某,工钱的事情和他无关。究竟谁是雇主,小卢也搞不明白了,于是他将刘某、周某二人都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剩余未付的劳务费5万余元。

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当初原告小卢跟他要周某联系方式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要向周某要,这事与自己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周某承包了太仓的几个小区样板房的装修工程,之后又将其中的瓦工、水电、油漆等工序分包给了刘某。承接后,被告刘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原告小卢进行瓷砖贴面等施工,这期间的生活费也是刘某发放的,工程结束后,刘某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据一份,注明各项项目的金额,并在单据下方注明“总额102000元,刘某”。此外,2016年年初,被告刘某向原告小卢的账户转账支付了5万元。经调查后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劳务合同的雇主。从提供劳务的过程来看,原告应刘某的要求进场施工,相应的任务指示、生活费发放等事宜也由被告刘某负责,被告周某在此过程中未与原告直接发生关系,且被告周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从款项结算的过程来看,被告刘某以其个人名义对原告施工的项目进行结算,后又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为被告刘某系本案劳务合同的雇主方。被告刘某作为雇主,理应就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故太仓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小卢支付劳务报酬52000元。

法官说法:提供零散劳务,以此获取相应报酬,这是劳动者最质朴的观念,但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劳动者并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这在农民工务工的情况中更为普遍。由于提供劳务之初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讨要报酬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确定劳务合同的主体,要从工作任务的获得、工作任务的指示、相应费用的发放等方面综合判断谁才是真正的雇主。劳动者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及时保存能够确定雇主身份、劳务报酬金额等关键信息的书面凭证,以免在后期维权时碰到搞不清情况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