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洗钱定一罪还是两罪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陈家定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808
为掩盖犯罪所得以他人名义伪造身份证,购买黄金洗钱,定一罪还是两罪?3月1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公开审理查明:赖某受他人指使,于2018年3、4月先是伪造姓名为“黄亚飞”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再用“黄亚飞”的名义购买黄金的方式帮助他人洗钱,自己获取一定的报酬。2018年4月25日、5月2日,赖某先后两次至深圳市某珠宝店购买黄金,其均在购买单据客户签名处签署“黄亚飞”,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4500元、241000元,合计人民币325500元。2018年5月2日,海安市公安局接南通林格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被诈骗,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对赖某的行为定一罪还是两罪,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赖某伪造身份证和洗钱系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赖某在本案中两个行为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应定一罪。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洗钱的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二者构成牵连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该从一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牵连犯具有四个特征: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牵连犯具有数个(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中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牵连犯通常按从“一重处罚”,即按法定刑高的行为定罪量刑。如二者法定刑期相同,则按目的行为定罪量刑。洗钱行为的法定刑高于或等于伪造身份证行为,故本案应按洗钱行为定罪量刑。
需要说明的是,洗钱行为如其上游罪名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犯罪应定洗钱罪。也就是说,如果是将上述七种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洗白的行为,则应定洗钱罪,如非上述七种犯罪行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洗白的行为,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又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所要洗白的收入为诈骗所得,非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罪名,故而本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赖某一年九个月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