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系个体运输户。2016年12月7日,冯某帮盛世毛纺厂运输布匹至被告鑫织品公司仓库,不慎摔倒受伤,后送医治疗,共花费医药费等各项共计15万元。原告要求鑫织品公司赔偿未果,双方产生矛盾。2017年11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称其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义务帮助被告卸货,是在卸货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被告作为收货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病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义务帮工关系并无事实依据,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2016年12月7日原告运输的货物,是星好公司所有,该公司将布匹交由盛世毛纺厂印染后,根据星好公司指令将货运输至被告处,由被告公司人员接受,由被告将布匹加工成毛毯,卸货是由星好公司负责,当货物进入被告的仓储地点,才知道货是星好公司的。即使原告存在业务帮工关系,也不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原告在卸货开始前已经受伤,因此原告帮忙卸货的说法不成立。并提供发货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认为其受伤是义务为被告鑫织品公司卸货过程中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且原告申请的证人是其亲属,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申请的证人均证实卸货是在原告受伤后发生的;另外根据行业惯例,驾驶员运输前用绳子捆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将绳子解开,是货运驾驶员的义务,也并不能就此就认定双方存在义务帮工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冯某的诉请。 

【法官释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冯某主张其是在卸货过程中受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行业惯例,驾驶员运输前用绳子捆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将绳子解开,是货运驾驶员的义务,并不能据此就认为是义务帮工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