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客户 理财顾问竟帮人跑腿买毒品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华茜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975
周某和吴某(已行政处罚)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担任理财顾问,为了增长业绩,想到吴某的交际范围广,遂让吴某帮其联系客源。“没问题,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应该的。”吴某先是满口答应,但随后话题一转,让周某帮自己一个忙。原来,吴某是“瘾君子”,吸食冰毒很多年。“最近我这瘾头上来了不好受啊,以前的‘供货商’也断了联系,你给我想想办法,找点购买渠道。”周某知道吴某吸毒,但听到这个要求时,还是犹豫了。吸毒、贩毒都是违法的事情,可自己确实需要吴某帮忙介绍理财客户,这可怎么办呢?权衡再三,“争业绩”的想法还是占了上风,最终,周某答应了吴某的要求。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某得知和自己同住一个小区的张某(已判刑)是一名吸毒人员,就向张某提出自己有朋友要购买毒品,让张某帮忙联系货源,张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周某把这一信息告诉吴某后,吴某很高兴,立即让周某帮他买冰毒:“我把钱微信转给你,要是不够你先帮我垫一下,你拿到货以后给我电话,我来拿。”周某觉得自己既不是卖家也不是买家,在中间传递一下应该没什么问题,决定“帮忙”帮到底。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吴某和张某产生了分歧,周某作为中间人,帮他们双方磋商毒品数量、毒品价格等,并促成吴某和张某的交易。之后,周某让吴某微信转账给自己,再转给张某。到了晚上,周某和张某约在小区隐蔽处见面,张某将用感冒药盒子包装好的毒品交给周某。周某拿到货后,立即打电话给吴某,半个小时后,吴某开车至小区门口从周某处去取走了毒品。几人自以为做得隐蔽,但最终还是落入法网。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后语:
毒品不仅会侵蚀人体健康,损失钱财,破坏家庭幸福,还会引发大量次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虽然只是给朋友“帮忙”,且未从中获利,但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在确定毒品交易数量、价格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行为,无论其本人是否获利,均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以任何方式贩卖毒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洁身自好,坚决抵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