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对90后青年男女,经人介绍后相识相知,不久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进一步加深,2015年6月份,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6年4月份还生育了小孩。然而好景不长,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竟迷恋上了网络平台小额贷款,为了满足其消费欲望,举全家财力,超额度借贷,最终无力还款,陷入困境。不仅如此,女子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经亲戚、朋友多次劝说,女子依然我行我素,不愿改变。2019年10月份,经协商,男方与女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男子抚养,抚养费亦由男方承担;家庭现有一辆轿车归男方所有。女方的债务由男方通过贷款的形式负责偿还,女方于每月25日前给付一定钱款给男方,直至贷款付清为止。此后,女方离开男方家,杳无音讯。但银行贷款却每月在催收,男方无奈只好将已到期的贷款全部付清,之后再向前妻索要。但多次联系遭拒后,男子气愤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银行贷款10万余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认定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判决女方给付男方已付银行贷款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告汪某于2015年6月8日在句容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因被告迷恋网贷,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为帮助被告偿还被告所欠贷款,2018年原告以其本人的名义在某金融平台办理了消费贷(共51期,每期1078.95元),在某银行信用卡办理了圆梦基金贷款(共36期,每期2293.04元)。

此后,双方感情仍然未见好转,原、被告经协商于2019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约定,其中约定某金融平台的消费贷38期,由女方每月于25日返还1100元;某银行信用卡圆梦基金贷款26期,由女方每月于25日返还2300元两笔合计3400元,由女方每月25日之前返还男方,再由男方归还贷款,直至付清为止。此后,原告归还了某银行2020年1月至6月贷款共计13758.24元,归还了某金融平台2020年2月至7月贷款6473.7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已按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归还了某银行2020年1月至6月贷款共计13758.24元;某金融平台2020年2月至7月贷款6473.7元,合计20231.94元有据可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未能按约给付,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它费用,因尚未发生,法院暂不予处理。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