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为了实现“微整形”而使用美容针剂,市场上肉毒素等美容针剂的非法销售逐渐滋生,更成为微商的盈利渠道,但若销售的是没有经过批准的美容针剂,不仅存在安全风险,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月14日,常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

经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被告人孟某、李某、陈某、姜某、徐某、严某、倪某分别通过网络购买肉毒素等药品,并通过微信销售至常熟等地,涉案销售金额1万余元至79万余元不等。

庭审中,七名被告人均认为,他们销售的药品来自国外正规制药厂,是合格产品,用于美容无太大副作用,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针剂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李某、陈某、姜某、徐某、严某、倪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孟某、李某、陈某、姜某、徐某、严某均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姜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徐某、严某、倪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药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的,应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按销售假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