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忽悠多,消费维权知多少?
作者:海门市人民法院 程炎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764
“原价998元,现价只要198元,新款手机拿回家。对,你没看错,就是198元,赶快拿起电话订购吧.....”在电视购物频道上,你会经常看到浑身打满鸡血的广告推销人员在不遗余力的告知你,过了这村,就再没这店了。这些“库存告急、价格诱人”的电视直销产品覆盖保健品、珠宝、服饰、电子产品等林林总总。然而,夸大宣传、货不对板似乎已经成为电视购物广告市场的通病。面对诱导性甚至虚假性宣传,消费者究竟该如何辨别“李鬼与李逵”,权益受到侵害后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成为消费者不得不储备的法律知识。近日,海门法院审结的一起电视购物合同案件,为消费者维权敲响了警钟,指明了方向。
2017年6月18日,原告黄某观看了某购物电视频道播放的“一生挚爱软床”推销广告,因心动于广告中宣称的一款“真正来自意大利的奢侈品床垫,618元一降到底、市场价25497元、现价5799元”等产品介绍。黄某订购了1.5米及1.8米的“一生挚爱软床”各一张,价款分别为5799元和5999元。7月20日,黄某在收货后发现床架的外包装上标有“山东某云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带着疑惑,黄某登陆某云视公司网站进行浏览,却发现该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并非意大利企业或个人。再搜索网络,黄某发现同款产品在网上的售价也是5799元与5999元,并非广告中宣称的高昂定价。黄某认为,某购物公司和某云视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品牌及价格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赔付其三倍的价款。
被告某购物公司辩称,节目制作的内容系某云视公司提供,其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销售平台,已经做到对节目内容的谨慎审查义务,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而平台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在意大利申请了注册商标,因广告制作者对此有所误解,故在节目中介绍该品牌为意大利品牌;此外,广告中介绍的价格为营销宣传方式,某网商铺盗用其图片,未经授权,也非其的经销商,不能以此进行价格对比。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电视购物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黄某与某购物公司,某云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黄某以购买“一生挚爱软床”时某购物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因此本案焦点为某购物公司在推销商品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所谓欺诈系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经查明,广告中介绍的意大利品牌虽可能令人产生错误认识,但广告在片段末尾处明确告知了品牌的生产产地、制造商均在国内。通常而言,一款来自意大利的奢侈品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价值,一般体现在产品的产地在意大利,而非仅仅产品的商标注册于意大利,广告中已注明产地为国内,制造商为某家具有限公司,这足以让普通消费者意识到该产品是一款源自于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产品,而不会导致消费者就此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被告某购物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使黄某陷于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关于销售价格,因广告中有关价格的宣传模式已成为商家普遍适用的销售手段,网上有关床的销售商家也并非原告,仅凭某家网络店铺的销售价格也不足以认定某购物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因欺诈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基于某购物公司同意原告退货还款,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视购物已经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当我们享受电视购物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谨防电视购物广告中的陷阱和“套路”,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一要明白消费,消费者在观看购物广告时应当看清广告中的产品说明,对品牌、价格、厂家、产地等信息要进行重点关注,不放过广告中任何大字宣传或小字说明部分;二要理性消费,“原价998、现价198”等宣传套路在销售领域已不鲜见,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头脑,在确定购买前应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理性评估和综合考量;三要有维权意识,由于电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的关键条款宣讲大多是在广告推销中进行阐述,消费者应具有证据保全意识,将广告内容进行录制或截屏,防止纠纷产生后的举证难;在收到产品后,应及时开箱验货,并在合理时间内对产品的质量和要素信息进行核查,如有出入,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最后,也要提醒电视购物广告平台,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广告平台应对受托销售的产品履行必要审查义务。此外,需要提醒电视销售的商家,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使该虚假宣传行为未达到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消费欺诈的结果,但其也可能因虚假宣传行为本身而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