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好意载人出事故 车主是否要担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陆华平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543
原本是好意搭载,却不想惹祸上身,好心车主遭遇意外事故,乘客受伤一纸诉状索赔。近日,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杜某驾驶电动车顺路搭载李某,正常行驶过程中李某不慎坠车,造成脑部严重受伤,花去了近八万元医药费。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乘客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各项损失。杜某认为李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赔偿与损害赔偿不应混同,要求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李某对本次坠车有直接责任,杜某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搭乘车辆并未支付费用,是一种好意搭乘,请求法院进行赔偿责任的划分,减少杜某损失,体现法律的公正。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无偿搭乘杜某车辆,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坠车时电动车处于正常的直线行驶中,并未与其他车辆或障碍物碰撞。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杜某违规搭载李某且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应当承担70%责任;李某乘坐电动车时对于自己的安全也应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好意”行为大量存在,我们鼓励社会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让好心办“坏事”。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要把行车安全放在第一位,非机动车载人后操控性下降,危险系数也会随之增加,司乘人员都应该尽到足够的注意保障义务,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也维护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