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酿事故造成他人车损 交强险也不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皆与 唐海山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753
醉酒后驾驶他人车辆上路,引发事故连撞两车,不仅要被追究刑责,还将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今年2月的一天,金某醉酒后驾驶着女友朋友小张的小轿车行驶在常熟市尚湖镇某道路上,因操作不当在路口转弯时先后与黄某、麻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麻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月,车主黄某向常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小张及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其车辆损失、误工损失等合计14100元。
黄某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张作为车主,明知金某饮酒,仍将事故车辆出借给金某使用,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肇事司机系醉酒驾驶,故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免于赔偿;另外饮酒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也应当免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规定:“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保险人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事故后,原告黄某对其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车损为11800元。原告为此花去评估费500元。
庭审中,被告金某、小张均表示,小张与金某女友是朋友,肇事车辆是小张借给金某女友的,小张并不知道金某在外饮酒后驾车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中,被告金某醉酒驾驶,造成原告车辆损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本起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被告金徐军作为一名驾驶员对此应当明知。故在被告保险公司已通过保险条款对此免责情形进行提示的情况下,保险条款对被告金某具有约束力。故本案中,原告黄某的损失应由被告金某本人来承担。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小张在明知被告金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金某使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小张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黄某经审核认定的损失合计126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其醉驾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金某自行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所有权人小张如果是在明知金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汽车借给金某驾驶,也应当对金某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