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撞木船致二人死亡 肇事者获刑两年赔偿56万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李盼盼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798
苏州水系发达,河网纵横,船舶在水上作业驾驶也隐藏着与陆路同样的危险,一旦造成严重事故,肇事者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6万余元,被告某远洋航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虎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水上肇事也入刑
2018年1月的一天早上6时,天空飘着小雨,能见度不是很好。在京杭运河苏州寒山桥附近的一艘小型木质渔船上,年逾六旬的王某与妻子刘某正在捕鱼作业,全然没有察觉一艘货船正从后方驶近。
“我当时驾驶的是空船,顺风顺水的状态速度较快,发现前面同向行驶的小木船上有人在拉网,我便加速超过,后来木船又追赶上来,划到我船的左前侧,正好在视角盲区,然后我就在驾驶室听到有人在水面上喊‘唉唉唉’,当时就感觉应该是我的船撞上木船了。”据货船驾驶员李某在庭审时陈述,他驾驶的铁质运输货船刚买了一个多月,挂靠在某远洋航运公司,“我知道这船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定要两人以上,一名驾驶员,一名船员。但事故当天船上自始至终只有我一个人。”
经查,因追越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木船倾覆,渔船上乘员刘某死亡,王某失踪。根据海事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货船所有人及经营人为某远洋航运公司,当事人为李某,渔船所有人及经营人为王某。事故原因主要在于货船未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同时,在未征求渔船意见的情况下在桥梁水域追越该船,在追越过程中,未及早采取明确、有效的主动避让措施。而渔船责任在于,未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船上两人未穿着救生衣。因此,货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是直接责任人,渔船负次要责任。
2018年5月,虎丘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内河上驾驶船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赔偿责任三七分
2018年10月,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随后,刘某与王某的两个女儿将李某与某远洋航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货船与王某驾驶的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倾覆,王某、刘某死亡,原告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侵权人及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就案涉事故,当事人均未对海事局调查认定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调查结论书予以采信。经查,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合计80万余元。关于本案的责任比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责任认定,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最终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
日常生活中,陆路交通肇事较为常见,但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也包括水上交通肇事,并且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此亦有相关规定。无论在陆路还是水路,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及船舶的日常工作中,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警惕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动态,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