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广告牌牵出多场官司 法官寻因探究巧解“连环锁”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陆平 发布时间:2019-04-01 浏览次数:790
只因一块广告牌的施工与交付,两公司反目为仇,自产生纠纷起,历经一审、二审,后又产生第二次诉讼,前后耗时四年时间。近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承办法官透过争议焦点分析背后原因,巧解“连环锁”,最终两家公司达成和解,重归于好。
2015年,甲、乙两公司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一份,由乙公司承包使用甲公司之位于苏州高新区某地的广告位,期限五年,承包费用200万元,同时,由甲公司负责广告位之施工工作及后期维护。双方约定,该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终止合同,则该方须补偿对方违约金50万元。
合作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即对该广告位进行施工,但双方在灯光设施的安装方面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采取了增加LED照明功率及强度的办法后,乙公司仍觉得亮度不够,致使上述广告位一直未交付投入使用,乙公司亦未支付甲公司任何费用。
2017年4月17日,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承包费40万元、补偿款50万元。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2月作出判决,解除甲、乙两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同时,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其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裁定,按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案虽告一段落,但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一事,两公司始终存在分歧,均认为合同的解除起因于对方的违约。2019年1月31日,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补偿款计50万元。
庭审前,征询两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时,两公司均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经庭审,所查明的事实与前次案件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一致,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未履行究竟应归因于哪一方?
但是,承办法官透过焦点分析背后原因发现,两公司之承包合同未得以履行,在于该广告位之位置落在市政工程施工范围内,因此,广告位的施工、维护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到诸多牵掣。且在该广告位发布广告,其受众的影响范围很窄,故乙公司也无经济上的动力催促甲公司将广告位交付使用。两种因素相互耦合,承包合同的不能履行成了必然。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将上述因素向两公司剖析后,乙公司明确可作较大让步,甲公司则表示愿作适量补偿。最终,甲、乙两公司达成和解,由甲公司于协议后的一周内给付乙公司补偿款18万元。承办人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愿,促成原被告和解,以谦抑的姿态定纷止争,真是一件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