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规避执行的法外之地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任鸿葛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815
保险是对冲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通过购买各类保险防范、规避风险,也有个别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保险并不是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外之地。6月16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江市某彩钢板厂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首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帮助申请执行人讨回部分货款。
2015年9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吴江市某彩钢板厂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判决徐某给付吴江市某彩钢板厂3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2月,吴江市某彩钢板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被执行人妻子、儿子为协议担保,该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并未按双方执行和解的约定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2016年10月,申请执行人就双方协议未履行的18万余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金融机构、证券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车辆信息。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某的妻子有投保大额保险的财产线索,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到各保险公司查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徐某的妻子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女儿分别购买储蓄型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分别为9.4万余元、0.5万余元。法院对该两笔保单现金价值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提醒,“买保险能避债”的想法是行不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后可得现金价值等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都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被执行人切莫再费心机规避执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