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小李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小王家门口时,小王家的狗突然从前屋冲出扑向小李,小李紧急拐弯想避开,却在慌乱中致车辆失去平衡摔倒受伤。小李即被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共花费医疗费26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李遂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元。

小李在法庭中陈述,小王家的狗猛地冲过来,撞到我电动自行车的前轮,我又害怕又控制不住电动车导致摔倒。小王辩称,我家的狗没有撞到小李的电动自行车,是小李自己过度惊慌,自行摔倒,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王家的狗突然跑到公共路面冲向小李,不管狗与小李有没有接触性的碰撞,狗突然冲向小李的行为,也系危险行为,小李出于本能避让进行紧急拐弯,致车辆失去平衡而摔倒,该狗的危险行为与小李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狗的主人即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小王的抗辩,因小王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栓绳等安全措施,放任狗在公共区域玩耍,本身具有过错,且小李对其损害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小王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小王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法官评析】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

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但作为养狗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应当对狗严加管理,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杜绝伤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