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假离婚”成了不少夫妻“规避”各种政策、法律的“工具”,有的是为了购房、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也有的是为了小孩的成长而“离婚不离家”,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法律是圣神的,形形色色的“假离婚”到头来很可能遭遇更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王杰和妻子吴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不久,两人共同购置了房屋一套。但好景不长,婚后的王杰一直没有较为稳定的工作,还在外赌博欠下不少赌债,甚至还瞒着妻子,举债购置小汽车,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总是争吵不断。两人的婚姻无法继续下去,还闹到了昆山法院。

    据吴娟陈述,当初王杰提出为了逃避父母的过度干预,也不想让他们“太操心”,建议先与吴娟办理离婚手续,但还和以前一样生活,来个“离婚不离家”。吴娟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在购置的房屋内,一方面解决居住问题,另一方面也方便随时照顾儿子。吴娟也被长时间的家庭矛盾所累,加上感觉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同意“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吴娟可以随时探望。没想到的是,“离婚”后的王杰违反了当初的协议,还更换了门锁,阻止吴娟居住。对于探视孩子,王杰也予以阻挠,原本约定的随时探视,现如今要经他允许才探视。吴娟认为,当初王杰诱使她在离婚时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了错误的处置,性质上属于“欺诈”,王杰为了离婚而故意做出虚假承诺,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且儿子的抚养权归她所有。

王杰则向法院表示,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了约定, 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王,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吴娟认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王杰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当初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守,小孩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理解,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告知了其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该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的依据为协议离婚后被告拒绝让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且阻挠原告对婚生子的探视,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但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情况不可倒推得出协议签订时的状态,且本案中原告至今仍旧居住在涉案房屋,协议约定的应属原告的居住权利和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并未受到实际影响。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的吴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签署离婚协议,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三思而后行,否则给自己的权益带来损害,只能追悔莫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