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法院文化建设差别化之思考
作者:肖文 发布时间:2012-12-05 浏览次数:543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法院自身审判事业发展的需要,法院文化建设已成为法院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广泛的关注。关于法院文化的具体内容与形式,目前依然处于研究和发展阶段,本文主要从认知的层面分析和思考法院文化模式的差异性问题,并以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背景下的基层法院为视角,探讨差别化法院文化模式的方向与路径。
一、法院文化建设差别化之理性分析
从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取向上来看,确定对法院文化建设更为有利的发展道路,需要我们在深入认识和研究法院文化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判断。
(一)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总体状况
审视法院文化建设的兴起、发展历程及目前的形势,可以看出法院文化建设主要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法院文化建设受到普遍重视。法院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并非是新事物、新领域,应该说法院发展必然伴随着相关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但明确将法院文化作为一个概念提出,并作为一项目标予以推进,则是近年来的新课题。如山东东营中院2000年提出法院文化工程的概念,是较早明确提出法院文化概念的法院,提升了法院文化内力。从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动力来看,主要是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日趋成熟,同时人民法院在思维理念、物质保障、队伍结构都达到了新的发展水平,从而对以法院文化建设推动法院在更高水平上发展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最高法院也专门对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2009年明确提出将“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法院队伍的六大建设任务之一。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2010年7月最高法院还专门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法院文化建设新热潮,涌现出许多文化建设工作突出的典型经验、典型法院,法院文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果。在最高法院的领导和各地法院的积极投入下,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一是法院文化体系更加完善。从传统上的思想文化、法律文化开始逐渐向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层面延伸,法院文化的思维和领域已拓展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内容丰富的综合文化。二是研究更加深入。各级法院纷纷把文化建设作为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推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文化建设经验和举措。如中国法院网上就有专门的“法院文化”专栏,展示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许多专家学者也开始关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并参与研究与思考,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三是效果更加明显。法院文化建设有效地推进了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为法院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四是影响更加广泛。在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同时,法院文化建设也对优化法院外部形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都有了明显的提升。
3、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院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我们更多地给予关注。一是学习模仿型的法院文化占主流,尤其是一些文化建设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的法院成为许多法院学习模仿的对象。二是内容模式大体相近,从各地情况来看,许多法院建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都很相似。三是个性化特色较少,主要还是以常规性活动的开展为主,缺少更多特色鲜明、个性较显的法院文化建设成果。四是时代特色不足。文化只与时代共同前进,才是更具生命力的文化,从当前来看,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还比较单一,难以充分展现时代特色。
(二)适度差别化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
对于法院文化而言,适度差别化对于法院文化作用的发挥和长远的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
1、同质化法院文化模式的负面效应。形式类似、内容相近的法院文化模式具有易于参照学习的优点,但也会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与法院具体情况相脱节。各个法院具本情况都是各有差别的,如果简单地应用同一类型的法院文化建设模式,很容易带来“不兼容”的问题。二是干警认同度难以提高。法院干警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感受者,对于移植自其它法院,甚至与自身情况不相适应的文化建设模式,干警很难产生发自内心的思想认同。三是缺乏创新动力。套用现有的法院文化模式,无需对其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和分析,使得这样的文化建设缺乏创新的动力,影响法院文化的不断创新发展。四是对法院发展的指引性有限。不同法院的发展水平、发展重点各有区别,而同质化的文化建设模式很难对此予以兼顾,从而影响其对法院工作发展的指引效果,削弱了法院文化的作用。
2、法院文化适度差别化的积极意义。针对同质化法院文化模式的发展局限性,立足法院自身情况,构建差别化的法院文化建设模式,更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差别化的法院文化模式直接针对不同法院的具体特点,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能够更好地与法院自身状况和特点相适应。其次,差别化的法院文化模式有利于调动干警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其在形式和内容上更加贴近法院和干警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得干警更愿意参与文化建设模式的设计与实施,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第三,构建差别化的法院文化有利于形成更具特色的文化亮点,差别化促使各法院从自身实际出发,设计和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文化建设方案与措施,并且要在实施过程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从而创新更多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第四是对法院长远发展有更强的指导性。差别化的法院文化模式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内容,尤其是该院的特色优势,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通过文化建设可以有所侧重地予以加强,从而体现出更强的指导性。
二、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因素
推进法院文化的适度差别化,需要我们更深入地把握法院文化的自身特点,以及影响法院文化模式的具体因素。
(一)法院文化的自身特点
从法院文化的性质和内涵来看,其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1、文化性。法院文化从性质上而言,首先是一种文化类型,也具有文化的许多共性,如多样性、群体性、发展性等,文化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和类型,“简单的‘文化’二字,却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法院文化也是如此,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文化群体,对应着各自的承载者和响应者,每种文化都不是凭空出现或一成不变的,都有着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正是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地丰富和成熟。
2、职业性。法院文化根植于法院,因而具有非常鲜明的职业性特点。法官职业作为独特的职业类型,与其他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官与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以及律师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从职业人群来看,以受过法律教育和训练的法官为主,从职业思维来看,以严谨的法律思维为主,从职业影响来看,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都反映出法院的职业性是非常明显而独特的。
3、操作性。法院文化的作用并非是简单地用于欣赏和展示,其重要的作用在于指导行为和实践,这是与许多其他类型文化的重大区别之处。对于法院文化而言,其主要的功能是将法院文化中蕴含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这就要求法院文化的内容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否则就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和有效的实践,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4、指引性。优秀的法院文化既根植于法院,与法院的具体实际和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体现出法院工作发展的方向和理念,引导干警投入到法院工作发展上。这也就要求法院文化必须要有科学的内涵和良好的受认同性,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法院文化的指引性。
(二)影响法院文化模式的因素
任何一种文化的形成与发展都要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文化也不例外,受到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地方法院由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同、法院整体水平不同等因素,在法院文化的提法上也有所不同。”这充分说明各方面因素对法院文化差别化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情况。
1、外部因素。从法院外部因素来看,以下几类因素对法院文化模式都具有较大的影响。一是地域环境因素,任何一种文化都不能完全脱离地域环境,法院作为与地方社会经济联系非常密切的司法机关,其相应的法院文化也不能脱离地域环境而独立发展,不同的地域环境必然对当地法院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是经济水平因素,在目前各地经济水平相差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经济水平状况对法院文化的影响,尤其在法院文化的物质保障方面,需要根据经济水平量力而行,其他方面也需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而合理设计。三是文化传统因素,每个地方都必然有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思维习惯,并且影响着当地法院的干警。在这些文化传统中有着积极有益的内容,同时也会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甚至是不良的内容。甚至有观点认为“法治的最大障碍来自文化传统。”法院文化在设计和推进也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积极地做好应对,尽量借鉴和发扬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同时有针对性地避免和减少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四是时代变革因素,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在迅猛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不同的时期法院所处的环境变化很大,对法院工作和法院文化的要求和影响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法院文化的构建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革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需要相应地进行创新与调整。
2、内部因素。作为根植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法院文化更多地受到内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是法院级别因素,法院有着特殊的内部级别,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业务特点、司法理念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区别与差异,这样的差异必然对不同级别的法院文化模式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法院简单地照搬其他级别法院的文化建设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人员结构因素,人员结构的差异也对文化建设模式有着直接的影响,人员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同,对法院文化的需求也会产生差异,需要法院文化模式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三是发展阶段因素,对于当前各地法院来说,不仅法院整体工作发展情况各有不同,文化建设工作也同样差别很大,有的法院起步早,投入大,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达到了一定的发展水平。而有的法院则刚刚起步,缺乏必要的经验和基础,这样的差异也将直接影响着不同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四是优势特色因素,不同的法院在工作业务上有着不同的优势、特色和品牌,将不同的工作特色优势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必然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文化建设模式,进一步丰富法院文化的形式与内容。
(三)法院文化差别化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院文化需要差别化,但必须明确必要的限度与边际,不能够无原则、无限制地过分追求差别化,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政治原则。法院文化建设必须遵循基本的政治原则,坚持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有序推进,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法院文化建设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文化建设,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2、法律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各项具体内容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
3、规律原则。法院文化建设不仅要遵循文化建设的特定规律,同时也要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科学地推进法院文化的发展。
4、人本原则。法院文化最重要的受众和作用对象是法院的干警,因此在推进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干警的思想和意见,调动干警积极参与,法院文化的内容要有助于干警的发展进步。
三、纠纷解决背景下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方向
对于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而言,在坚持法院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不同的法院面临着不同的具体任务,从大的社会背景来看,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任务。在这样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方向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和研究。
(一)当前基层法院的特殊性
虽然从级别上来看,基层法院在法院体系中是最低的,但基层法院却有着很大的特殊性。
1、广泛性。基层法院是以基层县(市、区)建制而设立,因此从数量上来看基层法院在法院体系中占据了绝对多的数量。同时基层法院直接分布到全国各地,具有很明显的广泛性。
2、重要性。基层法院始终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并且直接面对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从审判业务方面来看,基层法院的业务量在法院系统中占有极高的比重,直接调整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大量的利益关系,无论对于法院的发展还是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稳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差异性。基层法院虽然在法院序列中属于同一级别,但却具有很大的现实差异性,不仅地域差异非常大,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和数量有很大不同,而且不同基层法院的条件差异也非常大,发展水平各有高低,发展的思维与方向也各有侧重。
4、实务性。基层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大量的案件纠纷,并维护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从事的研究工作也主要立足于审判经验等方面的总结,“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更多是运用法律规则,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落实规则的同时,也要形成规则。”基层法院的研究工作与上级法院理论性、宏观性的研究有较大的区别。
(二)纠纷解决背景下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从立足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角度,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队伍建设方面的目标。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在基层法院干警队伍中形成健康积极的精神导向,“法院群众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和职业理想,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变,审判压力异常繁重的情况下,要通过法院文化解决干警畏难畏苦、悲观焦虑的不良精神状态,树立干警学习进取的理念,促进干警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通过文化方面的规范与约束,教育和保护干警按照健康的轨道发展进步。
2、审判业务方面的目标。主要在于牢固树立崇德尚法的司法伦理和职业道德,通过法院文化推动审判方式改革创新和审判经验总结推广,提升干警处理复杂繁重社会纠纷案件的审判业务水平,有力地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引导干警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努力在审判业务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外部形象方面的目标。主要在于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增强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提升法院发展水平,让广大群众充分信任法院审判工作,树立法院良好的外部形象。同时通过对外宣传法院文化,在扩大法院的外部影响力的同时,不断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树立文明守法的社会风尚,努力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减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案件中的外部阻力,争取群众对法院文化和法院整体工作的认可和肯定。
4、科学发展方面的目标。主要结合法院自身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和推进文化建设,并以文化建设为先导,在队伍中确立长远的整体工作发展目标,在处理好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的同时,防止因陷于繁重的审判任务而顾此失彼,能够继续保持各项工作的共同推进,推动法院工作的进步。
(三)纠纷解决背景下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路径
在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任务繁重的现实背景下,基层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这样的形势与背景,科学地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工作。
1、围绕服务大局确定文化建设的方向。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之一,法院文化与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相比,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大局性和指导性,各个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不同,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作为当地的基层法院需要准确把握好地方发展大局的形势与内容,尤其要准确把握上级党委和法院对服务大局的具体要求,从而找准法院文化建设服务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准确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融合到法院文化模式的构建中,确保自身法院文化建设正确的方向。
2、围绕文化传统确定文化建设的风格。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基层法院处于与社会和群众接触的第一线,需要充分重视思想文化习惯对法院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对法院文化进行初期设计和研究的阶段,要将法院文化纳入到地方思想文化中进行考量,在充分尊重和顺应地方思想文化的同时,通过法院文化合理排除和应对地方思想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形成既有利于干警和群众接受,又有利于塑造积极进取精神的法院文化风格。
3、围绕自身条件确定文化建设的方式。在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法院的现实情况下,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的主要精力都要放在处理案件纠纷方面,同时各基层法院在人员结构、物质保障等方面条件也差别很大,因此在文化建设中需要根据这些情况与条件,结合干警意愿、时间精力、物质保障等条件方面的可承受性,合理确定文化建设的具体方式。
4、围绕既有基础确定文化建设的步骤。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对自身已经开展的文化建设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准确把握自身整体文化建设水平,在此基础上从对内部人员引导和对外部群众展示这两个方面,做好对文化建设进程的规划工作,在推动过程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矛盾纠纷状况、自身变化的关注与分析,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科学合理地确定文化建设的步骤与进度。
5、围绕业务优势确定文化建设的特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需要不断推动审判业务创新发展,不同的法院会形成不同的审判业务特色优势,在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应融合和突出自身业务审判方面的典型特色,与审判业务优势相结合,形成自身特有的法院文化特色,从而有效地促进文化建设工作,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及法院整体工作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