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一起贪污、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822日至201196日间,被告人胡某谎称要为未办理医疗保险的父母及亲戚治病,从被告人潘某处取得溧阳市某村委村民张某等人的农村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某分批从网上购买7份假外地就医资料。后被告人胡某指使李某以骗其亲戚冒充上述5名村民的亲属,到溧阳市三家医院农村医保专管窗口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合计人民币229858.02元。

 

20118月至20124月间,被告人胡某又谎称要为未办理医疗保险的父母及亲戚治病,从被告人潘某处取得溧阳市某村委陈某等15名村民的农村医保卡或医保卡号码及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又伙同被告人李某分批从网上购买村民外地就医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假就医资料,伪造村民签名和伪造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告人胡某利用担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村医保专管员的职务之便,在自己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窗口用假就医资料进行报销补偿,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人民币992490.79元。

 

20121月,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溧阳市某村委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协助当地镇政府做好2011年度大病补助的申报、审核及资金发放等工作中,伙同被告人胡某、李某,明知上述15名村民均没有生病住院,不享受大病补助的情况下,仍以这15个村民的名义虚造大病补助申报表,个人代表村委签字盖章,虚列大病补助发放单,共同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资金人民币94000元。综上, 3名被告人共同贪污合计人民币1086490.79元。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潘某明知被告人胡某骗取公共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贪污、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李某、潘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配合检察机关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李某、潘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