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后被辞退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韦玮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485
小吕是苏州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后被辞退,小吕不服提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吕违反劳动纪律在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来自安徽的小吕于2012年入职了苏州园区一家机械制造的小企业,从事磨工岗位。2017年2月起公司因暂时没有磨工的工作,安排小吕做些给墙板、滑架打磨、抛光的工作,小吕不乐意了,认为这是打磨工的工作,不是磨工的工作,而且认为这些工作有劳动危害,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有了情绪后的小吕拒绝劳动,公司多次劝说不听,半个多月的时间就在车间晃悠玩玩手机什么活也不干,公司一气之下将其解雇,这下小吕火了,随即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但被驳回了全部申诉请求。小吕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公司单方面违法变动工作岗位在先,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万余元。
公司则认为,小吕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在公司无所事事,半个月来上班期间都在机床旁逗留玩手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不得以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的相关事项告知了工会,解除行为合理合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是一家员工仅20余人的小微生产企业,2017年2月起因机床磨工暂无生产需求,安排磨工小吕从事打磨墙板、去飞刺等与磨工关联性、辅助性工作,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而小吕作为被告公司处的唯一的磨工,本应通过自身劳动与小微企业共谋良性发展,但小吕在公司工作安排与合同约定职位并没有明显不符,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危害情况下拒绝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提供劳动,有违员工诚信履职的基本职业操守,且持续时间久,已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公司以小吕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吕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司法理念,助推建立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和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我们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共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