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某药业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公司、严某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某拒绝偿付135000元的债务,为此不惜辞去月薪40000余元的高薪工作,玩起了“人间蒸发”。

3年前,徐州的一家药业公司和青岛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徐州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预付款,严某作为青岛公司的连带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后来这份合同没能履行,严某只返还了65000元预付款,剩下的135000元就没了下文。徐州公司只好将青岛某公司和严某告上徐州经开区法院。

案件审理阶段严某就玩起了失踪,徐州经开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由青岛公司和严某连带偿还原告135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查到严某在上海杭州一带工作,随即来到上海社会保险部门,通过社保登记查实严某的就业单位是一家上市基金公司,而且查实严某是该公司高管,月薪40000多元。于是徐州经开区法院向该基金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他的工资,由法院提取后偿还他的债务。

按照严某的收入,只要扣三个月工资就可以清偿债务,还可以继续留在公司领高薪。可严某第二天就提出了离职,去向不明。

原来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员工的诚信问题,尤其作为一名企业高管,自身的诚信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于是公司领导就找严某谈话,要求他尽快清偿债务。

在法院和公司的双重压力下,严某感到非常惭愧,感到难以面对自己的公司和同事,于是提出了辞职。

“金饭碗”丢了,但债务不可能一笔勾销。

执行法官介绍,像严某这样明明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会受到信用惩戒,“处处受限”。同时严某还将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谓“寸步难行”,很难进行创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希望严某还是及早履行义务,摘掉头上的“老赖”帽子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