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身陷半亿巨债 亲家公又索300万烟酒钱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钱军 吴广华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769
一个企业董事长身陷5200万余元的巨债,焦头烂额之际,又后院失火,亲家公闹上法庭向其索取烟酒款314万余元。2月21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尽管被告某纸业公司自认欠款,但法院以自认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大水冲了龙王庙
据金某陈述,其从事小超市经营,与某纸业公司董事长伍某系亲家关系。其子与伍某女儿读大学期间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1秋天登记结婚。此前,纸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每逢中秋、春节期间,都需要大量的烟酒请客送礼。因亲家关系,纸业公司所需烟酒必然向金某购买。金某念及双方均是一个子女,最终两家所有财产还是儿女的,加之纸业公司经营周转也需要大量资金,故所欠烟酒款只是记账,未予结算。近年来,纸业公司经营转差,金某要求纸业公司将数年来的烟酒欠款对账,确认累计欠烟酒款314万余元。因纸业公司并无资金能力偿还欠款,如若这样拖欠下去,金某数十年辛苦经营所积累的资产必将付之东流。金某不得已只能采取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纸业公司给付314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根据金某提供的记载,伍某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在其超市处购买软中华、硬中华、苏烟、五粮液等烟酒,累计314万余元。
2018年4月26日,伍某向金某出具“纸业公司伍某欠货款明细账”一份。该账单注明:截止2018年4月26日止,结欠金某2009-2017度货款为314万余元。落款为纸业公司伍某。
自认未能得到支持
庭审中,纸业公司董事长伍某当庭表示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因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分期履行付款。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以来,纸业公司在海安法院的债务官司达28件,债务本金额5200万余元,且依据裁判文书每天都在衍生巨量利息。需要说明的是,伍某对纸业公司这些官司中的大部分都要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纸业公司对原告金某主张的欠款事实和金额予以自认,且于2018年4月26日向原告金某出具了欠货款明细账,但考虑到被告纸业公司董事长伍某与原告金某之间为儿女亲家关系,相关超市记载仅为原告金某单方所为并无伍某签名或其公司加盖印章,而被告纸业公司又不能提供所购烟酒等的进、出明细账,故至少不能将原告金某所称债务认定为被告纸业公司的债务。原告金某要求被告纸业公司给付烟酒货款31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金某对于被告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详悉判决法理
法官评析:本案实质上涉及关系第三人利益时自认规则的适用问题。自认是对于己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产生两方面效果:一是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即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一经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即无需对该事实举证证明,而且除有足以证明的相反证据外,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能撤销或否认其自认;二是对法院产生拘束力,即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在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不能作出与自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无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认制度,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受篇幅和语言表达的限制,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自认的审理时常出现争议,理论和实务有进一步厘清之必要。如自认的结果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如何取舍自认就值得分析。司法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债务缠身时,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法,虚构欠款做大债务蛋糕,让他人起诉自己,在企业资产依程序处理后,从中按比例套取利益,实质损害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特定时期作出是否采信特定关系人之间相互承认的事实时,应采取谨慎之态度,以避免法律适用之不公平。不排除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相关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也不排除法院根据经验法则或者日常情理、交易习惯等作出肯定或否定性判断。
本案中,尽管被告纸业公司对原告金某陈述的事实予以自认,但不宜仅仅依据自认确认案件事实。一是被告纸业公司作为一家规模不大的企业,身陷5000万元以上的巨债之中,且相关裁判长期未得到履行或完成执行,很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此时做大债务蛋糕将损及企业其他债权人利益,自认必须从严审查。二是被告纸业公司董事长伍某与原告金某系儿女亲家关系,特定的身份关系在特定时期可产生合理之怀疑。三是海安当地有句方言“人熟礼不熟”,原告金某提供的超市记载时间跨度很大,仅为金某单方记载,并未加盖被告纸业公司印章或由董事长伍某、企业工作人员签名,长期如此显然不符合常理。四是被告纸业公司作为纳税法人,应有健全的财务,却不能提供所购烟酒等的进、出明细账,与国家财务法规等也存在冲突。五是当事人确认的欠款期间为2009年至2017年,并明确被告纸业公司曾经营状况良好,只是近年才转差,而原告金某经营的仅为一家乡间小超市,即便是亲家关系,允许长期拖欠300万元以上的巨款,亦显然不符合通常情理。故而,法院在本案中未采信自认,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金某诉讼请求是恰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从实践来看,债务人在欠债达到一定程度后,往往很难向外人继续举债,常常只能向亲戚朋友融资,不应一概否定债务的真实性,但当事人在债务形成时应注意完善相关证据。从本案而言,也仅仅就证据不足否定自认的效力,进而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并未从完全意义上否定案涉债务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