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7日,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办理了1张龙卡汽车卡(具有透支功能)。王某某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该卡自201116日至2011325日期间,恶意透支人民币19395.71元。到还款期限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自2011429日起,以电话、上门送达催收通知单、发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王某某拒不归还透支款。

 

20111021日,王某某主动到本市公安局别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王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及利息。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银行多次催要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又重新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归还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事实及各方面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小庆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王小庆的龙卡汽车卡,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