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虚假诉讼,法律岂能当儿戏?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孙学谦 蔡磊 发布时间:2018-07-30 浏览次数:543
昆山法院花桥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离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双方均对事实没有异议,却始终不同意法庭调解,坚持希望法院依法出具判决书,这究竟是为何呢?
2011年,王某向李某购买了一套昆山花桥的拆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拆迁房的产证办下来后再进行过户。2017年,拆迁房的房产证终于办理下来了,王某便要求李某一同前去昆山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以房价上涨为由向王某提出额外补偿要求,王某一口回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昆山法院。法院认为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李某同意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初,拿到调解协议书的王某找到一家房产中介,想咨询下过户事宜,被告知如果现在过户只能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来缴纳相关税金,金额高达近10万,王某颇为意外。“好心”的中介建议王某可以去找法院“出一份判决书”,由判决书确认合同金额,这样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王某信以为真,但自知此前法院已经出具过一份调解书,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王某便“心生一计”,可以以自己老婆蒋某的名义与李某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把房款收据上的交款人姓名全都改成蒋某的名字,再以蒋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这样法院就不会知晓此前已经调解过的事实了。于是王某与李某协调好后,将购房合同予以“改造”,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诉讼请求同样是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开庭,开庭前,承办法官询问李某是否同意过户,李某表示同意。法院建议双方调解,但遭到双方的一致拒绝,双方强烈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看到双方的反常表现,法官询问既然双方对过户没有争议为何不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均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在疑惑之下,承办法官立即打开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在2017年有一起同样作为被告的案件,两起案件的标的竟然是同一套房屋。王某和李某眼看计划被戳穿,只能如实陈述了本次起诉的缘由和经过。法官当即指出双方伪造证据并以此诉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这时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险些酿成大错,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双方具结悔过。对于该起案件,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虚假诉讼参与人,法院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甚至可以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万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