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门口的“车祸”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次数:843
听说过在马路、高速公路、山路上发生车祸,但你听说过4S店门口也会发生撞车事故吗?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一起调解离婚案件讲起......
卫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关系,卫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与尹某(婚姻第三者)同居,并买了一辆白色奔驰车送给尹某,登记在尹某名下。后妻子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尹某应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白色奔驰车过户至吴某名下,并在指定4S店进行检测交付。因吴某、尹某之前已闹僵,不想再见面,双方分别委托刘某、王某某去4S店办理手续。
2019年11月11日,王某某开着尹某的白色奔驰车来到4S店,与刘某一起做车辆检测,奔驰车检测之后没有问题,刘某就要求王某某把车钥匙交给他,但王某某表示车钥匙必须亲自交给吴某本人才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某某与刘某吵了一会儿后,便说家里有急事想要离开,刘某见状,急忙把自己的现代汽车开到奔驰车后面,堵住王某某去路,又下车跟王某某理论了一番,并让王某某等等,吴某待会就过来。王某某让刘某把车挪开,刘某坚决不挪,还挑衅让他有本事撞,并拿出手机拍视频。王某某彻底被惹怒了,直接挂倒挡踩油门撞击刘某的车,连着撞了4次,造成奔驰车后保险杠和左侧大灯损坏,现代车右边车门严重凹陷。经鉴定,奔驰车损坏价格为16847元,现代车损坏价格为10963元。
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预缴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0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