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龟裂不平跌倒 状告养护公司索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唐小红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954
因道路不平致人跌倒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向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确定?近日,随着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王某、公路养护公司各分担50%责任。
2018年11月16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因道路严重龟裂,路面坑洼不平,至王某跌倒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王某受伤后至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受伤路段为甲公路养护公司的管辖范围,王某认为其跌倒受伤系该公司未履行公路养护职责,道路不平导致,遂将甲公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中,案涉路面确有坑洼不平等情况,王某在此摔伤与道路不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公路养护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王某摔伤时间为傍晚,光线较好,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面不平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车推行或谨慎驾驶等措施,然其坚持骑行,未谨慎驾驶,从而导致自身摔伤,其对摔伤事故的发生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1:1比例分担责任,甲公路养护公司给付王某7万余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体现的是过失相抵原则,是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考虑责任如何承担,实质是双方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对损害作了“同一”限定,二是增加了损害的“扩大”,这样的修改使规定更加具体准确,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公路的日常维护关系出行人的安全,但客观存在的道路瑕疵未必会导致必然的出行事故,行使人应时刻保持谨慎驾驶,对路况进行客观分析,避免损失的扩大,酿成无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