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依法被判处刑罚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林爽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816
现如今,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日益频发。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多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委托并伙同戚某开发一款可以提供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服务的征信查询平台,由戚某负责平台技术开发和维护,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注册成立某征信服务公司,并安排被告人丁某、郭某、刘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负责该平台的推销,以开户充值的方式为他人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渠道,为他人非法查询公民个人征信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贷款信息等累计4800余次,违法所得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戚某、郭某、丁某、刘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并供给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鉴于五名被告人均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并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戚某、丁某、郭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量刑做了具体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任何方式和途径非法获取、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