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不轻饶,资源补偿放鱼苗!
作者:江阴市人民法院 刘丹 卢凤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929
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柳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这也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六家生态功能区基层法院对不同时间段发生的十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集中审理、宣判活动的内容之一。 江阴市渔政执法人员10余人、渔民代表20多人,以及3名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庭审。
被告人柳某是一名渔民,曾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于2018年6月4日被江阴市渔政监督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在2019年4月22日凌晨,在明知长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柳某依然来到长江水域内,采用投放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蟹19.2千克,虾3.95千克,共计水产品23.15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柳某使用的渔具属于散布倒须笼壶,俗名地笼网。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14条地笼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在2018年因违反渔业法规定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隔一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渔获较多,判处柳某拘役二个月。
2019年10月18日下午,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与江阴市渔政监督大队共同组织了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将江阴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非法捕捞案件的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长江河豚、红眼、鲫鱼、白鲢、花鲢等鱼苗共计16000余尾投放至长江水域内,4名被告人参加了放流活动,实现从“非法捕捞者”向“增殖放流者”的转变。
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恶性捕捞、生态破坏等原因,长江渔业资源不断枯竭。而长江渔业资源的枯竭是长江生态平衡破坏的一个警讯。长江生态环境是一个完整的链条,鱼类作为自然生态的一个环节,它们的消失必然会导致其他环节出现恶性循环,保护鱼类就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归根结底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作为集中管辖长江南岸苏、锡、常、镇四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法庭,对于保护母亲河我们责无旁贷。法庭自今年7月1日以来,已经审结各类环保刑事案件40余件,其中涉及长江水域非法捕捞的案件将近一半。我们将继续立足司法本职,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长江大保护贡献法院力量。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籽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盼母归。生态破坏容易,生态修复却不是朝夕之事,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作业。保护母亲河,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让我们协力唱响长江大保护的江阴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