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离婚现象多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一方的“出轨”所引起,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引人深思。

    林某与宋某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在林某怀孕之前,丈夫宋某为了生计,一直在外地从事建筑行业,夫妻俩聚少离多。迟某就在这时与林某在一起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一来二去相识后,在2009年冬天发展成了婚外情人,并发生了关系。2010年12月,林某生育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关于林某与迟某的风言风语便传到了丈夫宋某的耳朵里后,一直犹豫不决的宋某还是在2017年带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论让他大吃一惊,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竟然非亲生子,夫妻俩为此天天吵架,家庭生活支离破碎,失去信任和感情基础的夫妻最终还是闹起了离婚。林某为了照顾儿子,无法正常上班,而小孩处于生长、成长的关键期,需要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的支持,因为“出轨”的事实让林某和孩子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眼看孩子就要到上小学的年龄,沉重的生活负担压垮了林某,无奈之下便找迟某协商解决问题,却被迟某一再推脱,声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而且自身无工作收入,仅依靠领取每月千余元的失业金度日。林某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迟某承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以及履行后续的抚养义务。

    法院受理后,根据林某申请及迟某同意,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孩子和迟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双方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迟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对其负有抚养教育义务。但法院认为林某主张的小孩出生后的抚养费用系其与迟某的亲子关系未确定之前发生且已由林、宋夫妻负担,再行要求迟谋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迟某自2017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而彼此忠诚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道德、法律层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秉承对彼此负责、对子女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共建和谐生活。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可因自身条件的优劣推卸法律义务。同时提醒广大家庭,珍惜身边的美好,切勿一时邪念,酿成不可挽回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