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保“万全” 法院审理露真相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邢毅 马亚男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824
披上“房屋买卖”的外衣,实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落下帷幕,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原告小伟(化名)依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屋所有权,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014年,小伟购买了4套商品房,成交价为313.8万元。2017年8月,小伟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估价,该4套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参考总价值为372.94万元,他据此向银行抵押借款200万元。2017年10月,小伟与案外人签订租房协议,租期长达15年,案外人一次性付清76万元租金。
小伟有赌博恶习,为偿还赌债、筹集赌资,小伟2016年起频繁从小华处借款,并经小华介绍认识了小丽,前后向小丽借得款项高达130万元,甚至要由其父亲代为归还所欠的高额本息。小丽与小勇原系夫妻,2017年在小丽和小华的操作下,小伟将上述4套商品房作价280万元(含税)出售给小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小勇陆续转账220余万元给小伟并缴纳了约40万元契税,双方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9年1月,小伟将小勇、小丽、小华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于2017年10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勇以案涉房屋被租赁给案外人,其无法实现购房居住及使用目的,提起反诉,要求小伟支付违约金28万元。
小伟在庭审中坚称,双方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通过调取小勇、小丽、小华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承办法官发现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前后,该三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非常密切,小勇购房的主要资金也是由小丽和小华负责筹集。在法官的反复询问下,小勇自认其看房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极短,且案涉房屋的契税也是由小丽到有关部门去刷卡缴纳,对购房款中通过现金交付的10多万元也无法加以举证证明。此外,小伟还提供了数段录音,小丽和小华在录音中多次表示无意购买小伟的房屋,双方办理过户登记的目的是希望以此迫使小伟父亲出资赎回房屋,从而获得可观的收益,毕竟有小伟父亲代偿债务的先例在前。小勇在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将反诉请求变更为要求小伟偿还借款本息。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之前或者之后,为保证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当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需将担保标的物——商品房或者其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而非真正实现买卖合同的目标,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让与担保。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使是双方约定将借款转化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对价的情形,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买方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为获得金钱。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仅仅是外观形式,其真实意思在于设定担保,故双方通谋而为虚伪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综上,案涉房屋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小伟依此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作为伪装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小勇的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伟、小丽、小华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通常是以居住作为目的,在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交易基础上拟定而成。然而近年来,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时会发现双方存在虚假的买卖关系,通常发生在民间高息借贷双方之间,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及自己所处的强势地位,乘机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也往往远低于市场价,或与双方发生的借贷本息数额相当。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肯定会从严审查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多种因素。如此一来,所谓“房屋买卖”的真实性便不攻自破,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契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并不是出借人能够有效防范放贷风险的一种“万全之策”,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