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和谐司法的理念所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具有十分深刻的内涵:一是司法判决和诉讼调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手段和结案方式;二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要重视和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和优势,注意防止和解决重判决、轻调解的问题;三是要正确处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既要重视和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四是案结事了是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共同追求的目的。

 

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理性认识判决与调解的价值,平衡判决与调解对公平正义司法价值追求的作用和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判决和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手段、两种结案方式,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的价值取向、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均有不同。    

 

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的刚性手段,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司法判决被描述成一个从大前提(法律规定)到小前提(个案的事实)到法律结论(司法判决)的三段论的演绎过程,是通过依据法律规则演绎出结果来彰显公正的内涵,体现的是法律意志。判决的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明辨是非,分配正义,定纷止争,这种刚性的手段,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彰显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判决的价值追求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础上的实体公正,通过公正的判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的柔性手段,其性质属于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畴。诉讼调解可以描述成法官根据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与之沟通,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利益冲突的法律点评,促成当事人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寻求共同利益,以当事人的妥协、谅解取得合意的过程。它是通过当事人平等协商演绎出结果来彰显公正的内涵,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的价值是遵循私权自治的原则,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定纷止争。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从基本特征上,司法判决具有仲裁性和强制性;诉讼调解则具有合意性和自愿性。从价值取向上,司法判决追求的是适用法律的准确和严格;诉讼调解追求的是当事人意志的自由与真实。从法律性质上,司法判决的形成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必然结果,是法律意志的体现;诉讼调解的达成是法院审判职能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结合的产物,是当事人相互妥协的结果,本质上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由于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存在以上不同,决定了两种结案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司法判决的法律意义是,体现了国家对合法权益的确认和保护,这种确认和保护具有明确性、排他性、强制性和示范性;其社会意义是,向社会昭示法律的权威,产生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对社会成员具有教育、警示和规范行为的作用。诉讼调解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了国家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可以弥补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原则性所带来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由于诉讼调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不会引发上诉、申诉、执行等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其社会意义就是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既解决了纠纷,又没有伤和气,实现了和谐相处,体现了中华文化的“礼之用,和为贵”传统,符合和谐社会的精神。

 

理性分析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不同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诉讼调解的要义在于当事人各方的自愿和彼此达成合意,具有调解过程非程序化、结果认可化的特点,从程序简便、节约成本、定纷止争的角度,相对于司法判决具有比较优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调解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诉讼调解应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的方式。

 

二是诉讼调解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诉讼调解存在任意性和偶然性,诉讼调解这种手段和结案方式是否能被运用,最终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并不取决于法院。法院面对当事人的诉求,要执行“不能拒绝审判”的司法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失败,法院只能判决。法院如一味地追求调解,就可能走向调解比较优势的反面,甚至产生违法调解的问题;另一方面,正如法学家梁治平所说,诉讼调解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

 

三是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充分体现了审判权的本质特征,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显著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判决具有不可替代性,应是法院结案手段和方式的常态。

 

四是人民法院要理性认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有各自的比较优势,两种手段和结案方式不可偏废。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