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在我国既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又是一个发展及其迅速的行业,目前房产中介与我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近日,如东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房产中介的纠纷。

原告崇川区某中介服务部起诉称与被告袁某签订了独家出售房屋协议,并且向袁某支付了保证金1000元,但此后袁某却自行出售房屋,袁某的行为严重违约,故起诉要求袁某支付违约金、中介费,同时退还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产出售委托协议,从法律关系上双方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因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由原告崇川区某中介服务部作为居间人促成,故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袁某支付居间报酬即中介费。此外,房产出售委托协议的独家委托对应的是非独家服务机构,并不包括委托人自行出售,袁某作为房产的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处分权,其将案涉房产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不应当承担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中介费请求,仅判决被告袁某退还保证金1000元。

当前,二手房市场规模越来越大,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的情形较为普遍,业主签订房屋中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是否存有歧义、是否损害自身利益,避免因此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