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万某初中毕业后,终日无所事事,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20年的4月,万某发现,虽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酒驾”违法行为,但自己仍不时在KTV、酒店娱乐场所门口看见喝得醉醺醺的人走出来并向停车场走去。囊中羞涩的万某突发奇想:只要盯住喝了酒的驾驶员,驾车尾随并故意撞车,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对方因为喝酒的缘故,一定会选择“私了”,这岂不是一条非常好的“生财之道”么?

打定主意后,万某立刻盯上了与自己有过节并且喜欢喝酒的张某,并让女友单某密切注意张某的行踪。同时他又将这个想法告诉了自己的发小黄某(另处),开始谋划“发财”计划。

2020年4月2日晚,单某打听到张某喝了酒,此时正躺在车中休息。万某为了诱使张某酒后开车,便让女友以“一起出来玩”的名义,将张某约至某酒店门口见面。张某信以为真,随即开车前往该酒店。万某驾车尾随张某,找机会撞了张某的车并将其逼停。“你喝酒开车,我要报警!”万某下车后就开始嚷嚷,同行的黄某在一旁用手机录像。“别喊别喊,有事好商量!”心虚的张某在万某等人逼迫下签署了自愿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万某这才离开。张某酒醒后才想通了其中环节,立即至公安机关报案,万某等人被抓获。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二千元。

法官后语: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对 “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的定性处理,并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要求。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抓住了被害人害怕自己酒驾被抓,愿意“花钱消灾”的心理,专门在酒店附近“蹲守”,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法敲诈酒驾司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一旦在行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无论是否饮酒,都要及时报警,依法处置,不要轻易私下了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