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还钱 但拘留5日
作者:朱艾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次数:767
赵某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协议登记离婚。然而,就在二人离婚前不久,赵某于2016年9月向田某出具两张借条,载明共计借款27万元。其后,田某催讨借款无果将赵某与孙某一起诉至法院。
“我和与他们夫妻是朋友,赵某一直做水产生意,因为要扩大业务范围,才向我借款买大型车的。”庭审中,据原告田某陈述,后来听说他们两个离了婚,房子归女方所有,所以害怕自己的钱“打水漂”。而被告赵某与孙某均辩称,款项系赵某一人所借,孙某并不知情。
2017年10月份,就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审理前,原告田某看见两被告情绪激动,产生口角,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田某打了被告孙某耳光,之后孙某便扑上前来殴打对方。
“明明是他一个人借的,还窜通来骗我,田某明明知道我老公赌博的,我和他都离婚了,他们又来起诉我……”事后,被告孙某尽管觉得委屈,但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院认为,张某与孙某无视法庭纪律,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依法作出对孙某拘留5日、对张某拘留15日的决定。
关于本案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系赵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本案借款金额高达27万元,且发生在二人离婚前两个月,碍难认定赵某、孙某在不到三个月的婚姻中,为日常生活需要举债27万元,该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赵某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目的为生意需要,但无论是其本人还是田某,均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生意且该生意为夫妻共同经营或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田某作为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中赵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借款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田某归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连线■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神圣、庄严、不可侵犯。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大家。既然选择了由法院来解纷争,就要自觉尊重审判人员、遵守庭审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