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泗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到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情形的案件,那么餐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7年8月某晚,3岁的周某与父母到某餐馆就餐,期间周某母亲带其去冰柜处取饮料。之后,周某手拿玻璃瓶装饮料返回,在途经某餐馆出菜口位置时摔倒,被手中玻璃瓶划伤其左眼,经诊断为“左眼小管断裂、左眼睑裂伤”。周某经手术治疗后住院,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周某将某餐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周某在取饮料的途中,在某餐馆的点餐处摔倒,导致眼睛被破碎的玻璃瓶扎伤,其监护人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某餐馆辩称事故发生的地面不存在湿滑的情形,但视频显示周某在取饮料的回程途中系正常行走,行至点餐口附近时突然摔倒,由此可以反映出事故发生的地面处存在安全隐患,某餐馆应当对周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某餐馆主张其已在店内张贴醒目的标识,但从事故发生时的视频中看,并未发现此类醒目标识,且该标识的张贴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确定某餐馆对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千余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不管是宾馆、餐厅、银行还是其他公共场所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携带幼童进入店面,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责任,保护孩子免受伤害,而商家作为经营者在其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义务,其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最大程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潜在的侵害。暑期将至,在此也要提醒广大的家长,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时刻警惕孩子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