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昆山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模具厂多年来素有加工交易往来,双方一直合作尚好,2015年前的相关款项都已结清,但2015年之后结欠近20余万元至今未付。迄今为止,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模具厂对外欠款很多,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原告经催讨加工款未果,故起诉被告上海某模具厂及投资人钟某,要求上海某模具厂支付加工款,并主张投资人钟某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那么,原告要求投资人钟某对其投资设立的上海某模具厂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上海某模具厂提供了相应的加工服务,上海某模具厂则应当依法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上海某模具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因此,被告上海某模具厂结欠原告的相关款项应由其承担清偿责任,对清偿不足的部分,作为上海某模具厂投资人的钟某应依法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总则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民法总则中区分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类别,规定了像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是典型的营利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属于非法人组织;并且更加明确了不同性质主体的责任归属。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显著不同的,区别就在于一个属于非法人组织,一个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设立者如股东等,无须承担无限责任。二者在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显然是不一样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上海某模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对外所欠债务应由其上海某模具厂的自身组织财产先行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投资人钟某补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