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老母亲有三个儿子,因动迁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三兄弟决定抓阄,结果是随二儿子。一心想跟大儿子居住的老太太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依法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二儿子、三儿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

今年85岁的何某与丈夫共生育三子,分别为大民、二民和小民。2014年,何某一户所在地涉及征地动迁,兄弟三人协商采取抓阄的方式来决定何某的靠户安置。“我们商量好,母亲的30平方米安置房作价10.5万元,由抓阄得到的人出资,三兄弟平分。”据三兄弟陈述,抓阄时三人及各自的配偶都在场,结果是二民抓到。

很快,一份动迁安置协议出炉,甲方是何某,二民和其配偶为乙方。协议约定,甲方安置房随乙方共同安置,甲方长住乙方户;甲方生老病死均由弟兄三人共同负担;二民支付大民和小民各3.5万元。

“对于采取抓阄决定的方式,事前并没有获得老母亲的同意。”庭审中,被告大民陈述,协议中何某的签名是由二民代签。

之前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的何某对抓阄结果非常不满,于是将三个儿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安置协议,自己继续与大儿子共同生活,由其照料,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庭审中,三位儿子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且何某现在实际居住在大儿子家中。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且无足够的生活来源,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原告要求随儿子大民生活,由二民、小民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三被告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且原告现也实际居住在被告大民家中,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二民、小民应承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因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是三被告共同的义务,现原告选择随被告大民居住,仅向被告二民、小民主张赡养费,系原告自主权利的行使,但被告大民应承担的赡养费部分也应在原告的主张中予以相应的扣除。根据原告和二被告的实际收支、生活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二民、小民每人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400元。

关于原告主张撤销动迁安置协议,法院认为,因该拆迁协议的签订影响拆迁安置户表中人员的共同利益,分配的拆迁安置房的分配系被告二民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可在提供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连线】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原告何某已经85岁高龄,身为弱势群体,该判决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给付赡养费,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