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假借办理涉外劳务,骗取他人财物,在狱服刑的他又被解回追究责任。8月26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诈骗罪,认为被告人姚刚犯合同诈骗罪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2016年2月至8月间,姚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能力办理赴澳大利亚出国劳务手续,与孙某订立口头协议,以收取定金、签证费用等事由,骗取孙某出国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所骗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等。
    2018年1月8日,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姚某返还出国费用12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姚某有合同诈骗嫌疑,遂将该案移送警方。警方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15日将姚某从江苏盐城监狱解回海安。经讯问,姚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案发后查明,姚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7月23日被警方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04年2月11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海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本案案发时,其正在盐城监狱服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姚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姚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同种罪名能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同一行为人犯有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通常情况下,只有所犯的罪名实质不同,才可数罪并罚,当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罪行漏罪和新罪,也可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同名罪行(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图不劳而获,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苦。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续签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