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方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日前,如皋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6月29日下午,如皋市公安局辅警邹某与三名同事正在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执勤。突然,邹某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至该路口,便欲上前例行检查。不料,三轮车车主看到邹某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向前行驶,撞倒邹某,又将邹某拖行四五米,后碾压邹某并向北逃离现场。事故造成邹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事发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走访,于当晚在某路口将肇事司机卢某抓获。

据卢某交代,其当天驾驶非电动三轮车经过事发路口看到交警,想到按照交规其电动三轮车禁止驶入城区,怕被罚款,便赶忙向北逃跑。逃离现场后,其先去超市买了西瓜,又回家换了衣服和另一辆电动三轮车,还剪了头发,认为这样警察无法将其查获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人想要通过无理取闹、暴力干扰执法的方式逃避处罚,结果只能是错上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辅警虽不是具有独立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但其协助人民警察履行执法权的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的,亦会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