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溜冰” 敲诈勒索获刑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2-12-04 浏览次数:441
为了找点钱花花,竟将好朋友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不仅设好圈套诱骗好朋友吸毒,并且作为日后勒索钱财的条件,结果东窗事发,被人识破骗局,自己却锒铛入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明找到李强(已判决)索要欠款,但李强以自己暂时没钱为理由需要缓一阵子,并且说自己有一个朋友条件比较好,可以把他骗出来敲诈他,从他那里搞点钱花花,眼见李强真的没钱,于是王明无奈便应允了李强的计划。接着,李强便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叫其出来“溜冰”(即吸食毒品),原来刘某是一个个体经营户,在句容某集镇承包着十几亩鱼塘,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口袋里也有点钱。当晚九点多的时候,王明和李强来到刘某承包鱼塘的看护房内开始溜冰,这时李强对王明使了一个眼色,意思就是让王明开始拍李强和刘某吸毒的照片,于是王某就用手机拍了两人吸毒经过的照片,过了一两天李强让王明把他们吸毒的照片通过彩信发到他和刘某的手机上。看到照片后,感到事态严重的刘某和李强商量约见王明谈谈照片的事情。见面后,王明就对刘某和李强威胁说,你们吸毒的事情我可以告诉你们家人,不行我就到派出所报案去。这时已经六神无主的刘某说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搞到派出所,还跟王明商量说不行买点烟给其抽抽,王明坚决认为不行,然后李强假装跟刘某“商量”说要不我们给点钱,但刘某有点不愿意。后经过商议,由刘某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给了王明,并约定年底前付款。后该案因被害人刘某识破骗局而未能得逞。2012年7月日,被告人王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于是依法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