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价可购“低价房”? 贪小便宜吃大亏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蕊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448
随着房价的新一轮上涨,很多市民都对高房价望而却步,有不少人想钻空子、找关系买到低价房,例如工程抵债房、拆迁安置房等,相比于动辄上万元的房价还是很有吸引力的。社会上就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人“贪小便宜”的心理,谎称可用内部价购买到“低价房”,骗走他人大量钱财。金坛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本案中刘某(女),听做房产中介的朋友介绍,随着新城的开发,房产中介市场也十分火爆,如果掌握一些好的房源或信息,更是财源滚滚。“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刘某想到一条“生财之道”,于是便在社会上虚构其可以拿到某建设公司抵押工程款的房子进行出售。信息放出去后,还真有不少人向她打听,有的还是自己的熟人,“鱼儿”上钩后,为了让受害人更加相信,刘某就带着“鱼儿”去开发商未交付楼盘现场看房。等受害人充分相信刘某有能力拿到“内部”房源时,采用私刻印章出具“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等手段,与多名被害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房屋定金、房款。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刘某先后骗取被害人洪某、王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近170万元,拿到钱后,刘某转手用于放高利贷。
按照合同约定,该交房了,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说会提供更好的房源让受害人再等等。终于有人察觉出了问题,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刘某觉得东窗事发跑也于济无事便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通过各种方式共退还被害人40万元。因为贪欲,放出的高利贷也因对方“跑路”而化为虚无,也无力退赔更多款项。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预缴部分罚金,可视为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提醒:对于老百姓来说,购买房屋是大事,千万不要去打擦边球,一定要事先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谨慎签订合同。在生活中,切莫贪小便宜误大事,涉及到金额较大的交易时,要多方求证,查询相关信息,不可偏听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