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张某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在《厂纪厂规》和《公司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应相互团结,和睦相处,严禁打架斗殴,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入职后,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岗位职责与厂纪厂规培训,张某在《公司员工守则》上签字。2018年7月31日上班期间,张某带食物至配电室吃喝,期间无故脱岗一个多小时,且与同事车某因琐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8月1日,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和《公司员工守则》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上报工会。张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的《厂纪厂规》和《公司员工守则》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制度规范,且已对张某进行入职培训,张某自己也在《公司员工守则》上签字确认,却在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殴打,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管理规范,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及《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该公司根据上述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后应首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熟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纪律要求,如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