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许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至A工作室拍摄婚纱照,双方之间就婚纱照拍摄事宜签订了一份《婚礼策划承办协议》,约定总金额6000元,定金1000元,场地苏州小外滩,同时约定单方终止协议者需要向对方赔偿本协议总金额的80%作为违约金。后双方至天主教苏州教区主教公署拍摄了婚纱照。6月1日,A工作室通过微信联系许某进行选片,并将照片以百度云网盘方式发送至许某,且连续发了其中几张精修照片,许某看到表示照片不要了。A工作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5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

许某辩称,A工作室私自变更拍摄地点,且底片表情抓取不到位导致人物表情僵硬,服务不到位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故有权拒绝选片,并拒绝支付尾款。同时,许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正常的婚纱照摄影流程,A工作室已经组织工作人员为许某的婚纱照完成拍摄,也按约提供了底片,并要求许某选取45-50张底片交由工作室进行精修,但许某未进行选片,导致协议未能履行,许某明显存在违约,但考虑到许某拍摄婚纱照为结婚之用,因而案涉协议的履行具有时间的特殊性。现许某婚礼已举办结束,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已实无必要,故支持了许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但A工作室为婚纱照拍摄组织人员至苏州外景地进行拍摄,必然产生人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而案涉协议的不能继续履行系因许杰违约所造成,因而许某需赔偿工作室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履行纠纷时秉承的基本理念。即使合同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