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认为自己购买了假冒电脑,将商家告上法院并要求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损失。近日,仪征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后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在被告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惠普电脑,使用中发现该电脑的产品外观的细节与官方网站有差异,在惠普官方网站上查询电脑序列号显示结果为打印机而非电脑,且三包凭证和保修卡上没有任何信息,遂便认定自己买到了假冒产品,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诉至法院,并按照购买当日商家拉出的假一罚十的巨型横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131950元。

 

被告质证认为,外观细微差别不能证明电脑为假冒,该序列号经惠普公司确认函确认该产品就是电脑,原告未能证明三包卡和保修卡是由被告提供,即使能够证明,也与产品是否假冒没有关联。

 

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张某主张从被告处所购买的电脑为假冒产品,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从被告处所购电脑为假冒产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仪征法官认为,本案消费者无法证明涉案标的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故不应判令被告承担双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