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应法院法官携手镇村干部,妥善执结一起农田承包纠纷,有力维护了农村秋收稳定。

 

1997年,朱某将7亩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严某,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应的上交费用由严某承担。2012年,朱某想收回土地的经营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但严某长期耕种该地,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对法院判决无法理解,因此坚决不肯返还。执行干警上门时,正值秋收季节,周围村民纷纷谴责朱某见利忘义、违背承诺,因而对执行干警十分抵触。为了安抚群众情绪,避免事态扩大影响秋收稳定,承办法官先后7次上门,向严某及村民们的阐明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相关法律,使其认识到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又找到朱某,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劝说其换位思考,考虑严某在种植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同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村干部熟悉矛盾原委、威信高、经验多的优势,邀请其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下,朱某主动提出补偿严某6000元,严某也同意秋收后便将承包田返还给朱某,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农村土地承包权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限定了严格的条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村委会同意,私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