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未果,他竟偷盗老板家财物“当补偿”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华灵芾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次数:772
作为普通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若遇到拖欠工资的老板,该怎么办?日前,惠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屡次向老板讨要工资不成后,竟然想出了“欠了我的我自己去拿回来”的馊主意,伺机窃取了老板家的财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8年6月起,李某到王飞(化名)开设的公司工作。2018年12月,由于经营不善,王飞决定解散公司,遣散所有员工。当时,王飞许诺,将支付李某12000多元作为工资和补偿,但迟迟未兑现。为此,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王飞对仲裁结果并不认可。“我不会给你钱的,我也没钱,你去走法律程序吧!”李某多次找王飞,但王飞一直不愿给钱。
“起诉要钱,请律师也要钱,这些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既然他不愿意付钱,那我就自己想办法要回来!”为了讨薪,李某跟踪过王飞,知道他家的住址,于是,李某决定,趁王飞家没人的时候,去他家里“拿点钱”。
于是,2019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背着背包,到王飞所住的某小区某幢楼下等候。晚上,李某看到王飞上楼,接着三楼A户型家中的灯隐约亮了起来。“原来王老板住三楼A室!”自认为获知了王飞家具体地址的李某随即离开,准备过几天再来“碰碰运气”。4月初的某日晚上10点,李某再次来到王飞家楼下,发现二楼至四楼均无灯光,确定家中无人,遂借助防盗窗和空调架徒手爬上三楼。碰巧,三楼A室住户不仅没有装防盗窗,有扇窗户还没锁,李某很轻松的就进入了房间。但进入房间后,李某发现墙上挂的照片并不是王飞,意识到自己进错了屋,但天色已晚,李某索性就在房内住了一夜。
第二天,李某通过北面的窗户发现,王飞一家从二楼A室走了出来,并锁上了门。李某觉得下手的“最佳时机”到了,于是,他顺着阳台往下爬,通过未锁的防盗窗小门顺利进入王飞的家。翻找一番后,李某找到了一个装有金银首饰的手提袋及部分零钱。拿着这些东西,李某又返回了三楼A室,从这家人的衣柜和鞋柜中翻出一条新裤子和一双新皮鞋换上;不仅如此,他还找人换了三楼A室的门锁,打算以后还要来“碰碰运气”。
一周后,从老家回来的李某再次来到三楼A室,发现打不开房门,知道事情已经败露。慌张的李某不敢回家,一边骗妻子说找到了新工作住在宿舍,一边胡乱找一些小旅馆藏身。但天网恢恢,最终,李某还是被警方抓获。经认定,李某盗窃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案破后,李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后语:维护自身权益应合法理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趋多发。身为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持理性的态度,要通过正规的方式、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切莫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一样,为了讨要欠薪,竟动了“偷老板家财物”的念头,最终触犯了法律,不仅没讨到工资,自己还沦为阶下囚。另外,也提醒广大民众需进一步提高防盗意识,外出时要仔细检查防盗门窗等防盗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并及时上锁,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