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状告两医院 一审被驳回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04 浏览次数:276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原告周某诉被告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35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2012年2月8日15时50分,周某至盐城四院外科门诊就诊,经体检:左下腹锐气创口长约2㎝,深约2㎝,少量渗血,周边有压痛,行清创缝合术,腹部平片提示骨盆底部见一线状条形影、CT检查未见异常,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及口服抗菌素等治疗。后周某于当日18时许转往盐城一院急诊,19时许,盐城一院对周某腹部进行CT检查提示脾包膜下少量积液,盆腔少量积血。20时18分收住病房,经查体:T.37℃,P.65次/分,BP.120/75㎜Hg,腹部软,左下腹见一斜形伤口,长约2㎝,已缝合,全腹无肌卫,无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约5-6次/分。次日9时周某称腹痛加重;当日10时床边B超提示:腹腔无明显积液、包块,肚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15时30分腹部CT显示:脾包膜下少量血肿;16时许腹部立位平片示:肠梗阻。当天晚,周某转往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盐城一院出院记录上载明: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可能存在肠腔破裂,肠系膜血管破裂,腹腔脏器损伤可能。拟行剖腹探查术,现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转江苏省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告知患者家属予以联系120急救车予以转院。当晚10时许,周某到达江苏省人民医院,查体:P.80次/分、BP.105/70㎜Hg,伤口周围腹壁局部膨隆,腹肌紧,压痛(+),腹腔穿刺穿出深墨绿色不凝液体,腹部CT检查提示左下腹壁片絮状高密度影伴局部隆起。2月10日凌晨,江苏省人民医院在全麻情况下对周某行“剖腹控查”术,术中诊断为:小肠外伤破裂,行肠管修补术。同月22日周某出院,伤口愈合Ⅱ/甲。同年5月11日,周某认为盐城一院和盐城四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加重了治疗难度、增加了治疗费用并加重了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痛苦,将盐城一院和盐城四院状告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61796.89元,后续治疗引起的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赔偿金额。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盐城市医学会对该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2年10月11日,盐城市医学会作出盐医损鉴[2012]09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和结论为:“盐城四院接诊该患者时作了体格检查后进行局部清创缝合,进行CT检查,注射破抗脱敏抗炎治疗观察,因怀疑有肠穿孔可能,门诊接诊约3小时后转至省医院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经查阅江苏省卫生厅颁发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院具有外科(门诊)诊疗科目;盐城一院在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急诊检查处理、住院观察治疗、进行相关检查符合该类病例的诊疗常规,当患者腹痛明显、相关检查提示腹腔有积液、肠梗阻等情况考虑剖腹探查,在与患者沟通过程中对病情和严重性交待较为详细,指明存在较大风险,当患者同意转诊并签字的情况下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是符合常规的。结论意见:“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周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庭审中,两医院均认为,其诊断明确,拟手术治疗的方式得当。后原告亲属要求转院到省医院治疗,作为医院尊重患者意见的,并无过错,医院对患者也不能强迫治疗。基于原告方的原因自动放弃治疗,而在转院之前,医院已经详细向其告知转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且就医院医疗行为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诊疗常规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某虽认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两被告及其医疗护理人员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未能采取合理的治疗护理措施,导致加重治疗难度、增加治疗费用等后果,但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盐城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结论载明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周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而且作为鉴定结论的鉴定书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治疗措施并无不当,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